法院的结论基于以下认定:有足够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可以得出结论,根据习惯国际法,200 海里以外的大陆架权利不得延伸至距其他国家 200 海里以内。为此,法院援引了哥伦比亚的诉状,哥伦比亚审查了沿海国家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以及其他沿海 国家实践、法律确信 国家提交至 200 海里限度内信息的实践。对法院而言,这是足够的国家实践,显然“表明了法律确信”,因此是“法律确信的表达” ,可以得出结论,尽管法院承认这一实践“可能部分是出于法律义务感以外的考虑”(第 77 段。
这是判决书中引人注目的一段
似乎与法院在其著名的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所说的相矛盾。根据该判决,当存在“广泛且几乎统一的”国家实践(第 74 段),同时“认为这种实践因有法律规则要求而具有义务性”(第 77 段)时,习惯法规则就存在。在同一判决中,法院解释说,“行为 国家实践、法 瑞典电话号码库 律确信 的频率,甚至习惯性本身还不够”(第 77 段)。它还承认,在条约规则并行存在的情况下,很难确定是否存在习惯国际规则,因为仍然很难确定一个国家是根据条约义务行事,还是根据习惯国际法下的义务感行事(第 76 段)。
法院结论所依据的国家实践包括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呈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8)条)。这些呈件技术 尽管语言权利的进步有限 性和科学性都很强,只有执行摘要向公众公布(可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网站上查阅)。重要的是,这些呈件本身并不是对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承认。
大陆架的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
外部界限应“根据”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就设立大陆架外部界限事项所作的建议确定(第76(8)条)。英国就阿森松岛提交的呈件以及冰岛就雷克雅内斯海岭提交的呈件表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与提交呈件的沿海国之间的分歧并不少见。换言之,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呈件并不是此事的最终决定。
虽然确实许多沿海国家没有列入与其他国家 200 海里范围内区域有关的科学信息,但这可能 短信列表 出于多种原因,最主要的是 CLCS 制定的反对程序。CLCS 在其《议事规则》中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76(10) 条进行了(错误)解释,使得各国在存在争端时可以否决对划界案的审议(CLCS 议事规则第 46 条;附件 I)。事实上,各国都反对 CLCS 对各种划界案的审议,导致这些情况陷入僵局(正如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孟加拉湾案中承认的那样,第 390-392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