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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政府公然承认违反刚签署的双边条约更糟糕的事情吗

 

奇怪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回答并不是自动的“不”,没有比这更糟糕的了。

我们是否更喜欢通常的做法,即国家违反并试图用一系列可疑和强迫的法律理由来掩盖这些理由,这些理由至少在某种深层意义上污染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必要性”和情势变迁通常是恶棍的最后避难所。公开承认难道不是一件新鲜事吗:我们意识到我们犯了一个错误(即使这完全是他们在一开始就同意时造成的),在我们看来,这个错误是如此之大,以至于我们无法忍受——尤其是在旨在定义长期关系的协议中?

法律史告诉我们,长期关系条约的成功取决于双方对其成功的投入和遵守的激励。

那么,在国内法中,我们通常认为什么才是“更糟糕的”:一方违反双边合同,还是违反一般法律,甚至是宪法?《世界贸易组织条约》(Hormones, Bananas)是一项立法条约,只有迂腐之人才会称其为一系列合同的等价物。而《联合国宪章》(Kadi)也常常被称为宪法,这并非毫无道理。

从国际法治的角度来看,行政部门违反国际法(通常可以采取司法补救措施)真的比国家最高法院违反国际法(没有司法补救措施)更严重吗?是的,Weiss违反了欧盟法,而不是国际法,但在一些人看来,鉴于欧盟的宪法性质,对法治的损害甚至更大。

动机也各不相同。卡迪案非常崇高。但香蕉和彩虹勇士案背后的动机有多崇高?意大利案在某些人眼中是崇高的(为可怕的战争罪行受害者提供足够的补偿),而在另一些人眼中是自私的,是意大利人令人震惊的双重利益。

但事实上,我不想对我列出的非常不完整的案件的情况进行规范性裁决。善良的人和真诚的人可以对违法行为的情况和严重程度做出不同的判断。对某些人来说,这是苹果和橘子,对另一些人来说,这只是(同样腐烂的)水果。但归根结底,无论一个人采取什么立场,在我看来,两者的区别与被从 12 楼或 19 楼推下去没有什么不同。无论哪种情况,结果都是溅起水花。

这一切是否意味着我主张对这种或任何其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掉以轻心?当然不是。那样解读这篇社论是出于恶意。它的意思在于,在其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似乎对他们有利时,那些国家却措手不及,而政客们的过度道德愤慨却让本已紧张的纠葛雪上加霜,让双方都损失惨重,这无助于局势的改善。

在我看来,这也适用于来自欧洲学术界的评论,其中一些批评和呼声在我看来有点过度。相比之下,我欣赏来自英国内部的很多批评——虽然在这里,节制往往更有效,但并不故作庄重地谈论法律对权力。

至于这场闹剧/灾难的责任在谁,英国买家的懊悔是否有道理,如果您有兴趣,我邀请您阅读我之前的社论:英国脱欧——追究责任。这里也没有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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